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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七石与贾永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七石,贾永兴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355号原告贾七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贾永兴,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七石诉被告贾永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七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七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七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