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贾七石与贾永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七石,贾永兴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355号原告贾七石,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贾永兴,男,1942年9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七石诉被告贾永兴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七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七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贾七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