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广华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43号被执行人朱广华,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北陈行政村朱庄**号**户。朱广华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临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广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广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54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