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4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邵静与宁夏狐狸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静,宁夏狐狸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4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邵静,女,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狐狸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俞海波,该公司总经理。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9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0350元(含执行费350元)、交纳保险费,未执行标的30350元、未交纳保险。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搬离原住所地,现住所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9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