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刘芳、张继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张继忠,张剑,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继忠,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张剑,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李晶,女,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执行刘芳与张继忠、张剑、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芳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郝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