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代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代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余发智。被执行人:廖代奎,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廖代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廖代奎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廖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麒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