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义洪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义洪,徐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三联西路8号、10号。组织机构代码09806470-6。法定代表人郑玉英。被执行人王义洪,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友连,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杭州市桐庐县龙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义洪、徐友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