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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泰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蔡密密,米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8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0号。负责人:桑剑,行长。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东大庄村以东。法定代表人:张志强,执行董事。被告: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潘军,董事长。被告:山东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分子材料创新园A座12层。法定代表人:蔡向峰,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经济开发区潍高路南侧3号。法定代表人:蔡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山东汇泰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综合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张志强,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蔡爱红,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蔡密密,女,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米根,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泰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蔡密密、米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泰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蔡密密、米根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12806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淄博泰维润滑油有限公司、山东德诺板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神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帝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汇泰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志强、蔡爱红、蔡密密、米根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4012806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