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崔致栋与刘国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致栋,刘国成,崔致栋,刘国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73号之一原告:崔致栋,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成,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崔致栋与被告刘国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崔致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致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致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崔致栋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晨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