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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崔致栋与刘国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致栋,刘国成,崔致栋,刘国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73号之一原告:崔致栋,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琥,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成,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崔致栋与被告刘国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崔致栋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致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致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375元,由原告崔致栋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晨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