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凤齐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凤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9号原告:梁凤齐,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55728883-0。法定代表人:洪焰,局长。委托代理人:宗莹,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潘晖俊,该局石岐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凤齐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社保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梁凤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凤齐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凤齐负担。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李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