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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与韩利强、张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韩利强,张良,马梓斌,张鹏鑫,朱庆珂,王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060号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2174J(1-1),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豫兴路办事处(中牟县刘集镇朱塘池村工贸小区)中心街十字路口向北200米路西。负责人:胡庆彬,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腾飞,男,生于1986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周,男,生于1976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该行员工。被告:韩利强,男,生于1989年2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张良,男,生于1986年1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马梓斌,男,生于1992年1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鹏鑫,男,生于1990年5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朱庆珂,男,生于1994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珏,男,生于1993年10月2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与被告韩利强、张良、马梓斌、张鹏鑫、朱庆珂、王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