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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铭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铭威,翁赛华,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孙孝忠,翁赛君,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张志平,张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762号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铭威,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翁赛华,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雁洲路。法定代表人:孙孝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孝忠,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翁赛君,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祥于里村。负责人:王忠标,厂长。被执行人:王忠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余笑芳,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轻工工业园区香樟路。法定代表人:张志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志平,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张筱萍,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917号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铭威、翁赛华、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孙孝忠、翁赛君、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张志平、张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陈铭威、翁赛华、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孙孝忠、翁赛君、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兰溪市阳光橡塑工具有限公司、张志平、张筱萍所有的厂房土地已抵押给银行,财产尚在处置之中,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孙孝忠、翁赛君、兰溪市卓越电子有限公司至今尚欠借款100万元,受理费15202元、执行费15416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