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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刘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毅(曾用名俊辉),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老河口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6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0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13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4月21日被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石艳忠,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毅及其辩护人石艳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刘毅驾驶鄂F×××××(套牌)银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沿316国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仙人渡镇白鹤岗村4组路段,因接打电话将车临时停在路边,随后其未查看后方,启动面包车并左转弯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致同向靳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上面包车左前轮,造成靳某及乘车人琚某(靳某妻子)摔伤,刘毅停车数秒后驾驶面包车离开现场。当晚23时40分被告人刘毅前往交警大队投案。靳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靳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毅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毅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已赔偿40万元,余款8万元约定至2017年12月1日前付清。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投案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被害人琚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毅的供述;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毅肇事后于当晚到老河口市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毅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萍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皮婉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