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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0810号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德力西大厦1幢15-17层。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晶晶、陈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9号十层1016室。法定代表人:赖坚忠。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84175.14元,利息120.84元,逾期利息39937.62元,逾期罚息47589.7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5日,被告通过浙江网商银行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与原告在线订立编号为20022015112500651363S的《网商银行经营性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在被告与原告间生效,双方一致同意本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上述贷款合同借款期限分别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被告总计获得贷款人民币636000元。贷款到期,被告至今未清偿全部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和罚息。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网商银行经营性贷款合同(编号:20022015112500651363S)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2、电子回执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公司提供),证明原告按照《网商银行经营性贷款合同》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636000元的事实;3、账务明细汇总表格一份,证明被告逾期欠款的情况总汇;4、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的事实。5、支付宝认证信息一份,证明案涉支付宝账号通过提交被告注册、绑定被告名下银行卡方式通过实名认证;6、还款流水一份,证明被告还款情况;7、2011年浙杭钱证字第1168号公证书,证明案涉贷款签约流程。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上述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通过其经实名注册实名认证的天猫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且通过实名登录获取交易密码,从而领取资金。因此,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案涉电子版《网商银行经营性贷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84175.14元,利息120.84元,逾期利息39937.62元,罚息47589.71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84175.14元,利息120.84元,逾期利息39937.62元,逾期罚息47589.71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4元,由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退费;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杭州后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让发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人民陪审员  林学英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凌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