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35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贾某,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平度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