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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35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贾某,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平度市。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