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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兴武镇村民委员会与赵桂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兴武镇村民委员会,赵桂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357号原告: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兴武镇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井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连岭,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平,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兴武镇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桂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兴武镇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