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X号行政中心X楼。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科员。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时代小区XX号楼。法定代表人:初德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丽,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鲁0691执1239-1253号劳动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初晓虹、卜祥军等15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0691执1239-1253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2736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于2017年4月12日送达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景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将案款127360元汇至本院账户。2017年5月16日,本院将案款12736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臻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