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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丁三民与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三民,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879号原告:丁三民,男,1946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21946********,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西关村四社*号。被告:何玉,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6222241988********,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花园村三社*号。原告丁三民与被告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丁三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慧君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