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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涂曙光与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曙光,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涂曙光,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公务员,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涂军,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曙光与被执行人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涂曙光已与被执行人涂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涂曙光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95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