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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8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冯斌,王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被执行人:冯斌,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李琴,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冯斌、王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额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斌、王李琴名下所有的位于嘉兴市罗马都市106幢105室、106幢16室及106幢14室的房产(权证号:00××91)。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