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96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某2,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由晨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