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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96号原告:李某1,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李某2,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由晨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