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均与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福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福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004号原告杨均,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福祥,总经理。被告陈福祥,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杨均与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陈福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杨均负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