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均与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福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均,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陈福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004号原告杨均,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竺菲,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浦洲路35号。法定代表人陈福祥,总经理。被告陈福祥,男,197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杨均与被告南京沃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陈福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杨均负担。审判员  俞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