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创业小额贷款中心与吴修菊李志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吴修菊,李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31号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田宜松。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丽,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修菊,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李志,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吴修菊、李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荆门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龚 芳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