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5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金彩与刘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彩,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535号申请人:杨金彩,女,汉族,1972年7月7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巍,男,汉族,1986年3月28日出生,杭锦旗塔然高勒管委会职工。本院在执行杨金彩与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执53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