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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海、曹桂花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海,曹桂花,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115号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1587670-0。法定代表人高鸾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文,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张洪海,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被告曹桂花,女,汉族,1973年12月26日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海,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生,住,系曹桂花之夫。被告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微水镇河西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79659092-2。法定代表人许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淑芳,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生,住,现下落不明。本院2017年5月8日对原告河北井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海、曹桂花、井陉县正大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1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中第11行“案件受理费9900元,”后加入“公告费800元,共计10700元”。审判长  仇振祥审判员  赵彦平陪审员  贾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