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肖青俭、刘占术与刘进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青俭,刘占术,刘进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肖青俭,女,1947年5月29日生。申请执行人刘占术,男,1968年11月1日生。被执行人刘进社,男,1955年5月15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26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进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进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进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账户为604964008200015020的存款42960元;划拨后解除对刘进社账户为60496400820001502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换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