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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席奇、张盼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奇,张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奇,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2013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8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辽宁省建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5日被辽宁省建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2014年10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盼盼,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2016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盼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席奇、张盼盼的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奇、被告人张盼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席奇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赤峰市红山区某酒吧,向郑某(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3、2016年4月末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克。4、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赤峰市松山区一宾馆内,向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5、2016年1月份,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6、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以500元钱的价格,向郑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7、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张盼盼、王某1(另案处理)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3克。8、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王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9、2016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席奇在辽宁省××县,向王某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二)被告人张盼盼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1、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张盼盼在赤峰市××区其租住房内,容留戴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2016年10月3日、4日、5日间,被告人张盼盼在赤峰市××区其租住房内,容留戴某吸食毒品三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席奇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九次,共计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盼盼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奇、张盼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席奇、张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郑某、邢某、戴某、王某1、田某、宋某、盛某、王某2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搜出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验报告书,席奇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张盼盼、戴某、王某1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席奇、张盼盼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席奇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贩卖共计4.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盼盼多次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的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席奇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之罪,既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席奇、张盼盼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席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盼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席奇犯贩买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张盼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