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贺安长与杨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安长,杨约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073号原告:贺安长,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杨约贵,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原告贺安长与被告杨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贺安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安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安长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宏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靳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