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范某1与范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1,范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94号原告范某1,女,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范某2,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1诉被告范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1不能提供被告范某2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1的起诉。审判长 闫红伟审判员 曹俊英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