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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刑终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欧侠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刑终289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山县。2001年2月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决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侠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浙0225刑初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欧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代理检察员王微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7年2月4日晚,被告人欧侠至象山县西周镇启蒙路13号处,趁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周某2家中,窃得周某2放在该家中一楼客厅内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1台。案发后,该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1台已被追回并退还给周某2。2.2017年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欧侠至象山县丹西街道丹青路129号的林勇汽车维修中心内更换车钥匙电池,趁人不备之际,窃得晏某放在该维修中心内的桌子上的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苹果牌6PLUS手机1部。案发后,该苹果牌6PLUS手机1部已被追回并退还给晏某。被告人欧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原审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欧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原判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从轻判处。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并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犯盗窃罪的事实,有经一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周某2、晏某陈述,证人励祥兴证言,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销售单、调剂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以及上诉人欧侠供述等。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欧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欧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欧侠积极配合追回全部赃物并已退还给各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理由、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经查,原判综合欧侠盗窃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累犯等情节,所处刑罚适当,其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辉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代理审判员  王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礼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