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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0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春强、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强,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强,男,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法定代表人覃建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春强申请执行广西来宾市论道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国参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建明已去向不明。2017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建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表人覃建明已去向不明,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02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判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庆 许审判员 江 祖 添审判员 韦 立 标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