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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老师。被执行人郝某,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宋某与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1执3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昌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添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