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44���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67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