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炳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炳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炳坤,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由本院给予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炳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良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炳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炳坤于2017年2月5日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女式摩托车由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往省道207线行驶,至虎邱镇林东村桥头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炳坤于2017年2月5日2时35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93mg/100ml。被告人高炳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高某1的证言;3、被告人高炳坤的供述和辩解;4、毒物检验报告;4、现场及抽血的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炳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炳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炳坤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炳坤于2017年2月5日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女式摩托车由安溪县虎邱镇石山村往省道207线行驶,至虎邱镇林东村桥头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高炳坤于2017年2月5日2时35分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93mg/100ml。被告人高炳坤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炳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证人高某1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清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高炳坤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炳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炳坤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炳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高炳坤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炳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开源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