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德凤诉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凤,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1591号原告:王德凤,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飞,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倩,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北关街202巷36号。负责人:冯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凤诉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德凤承担。审 判 长 白洪梅人民陪审员 郭永波人民陪审员 齐帮士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