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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玉坤、刘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坤,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83号���请执行人李玉坤,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刘旭,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坤与被执行人刘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旭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旭位于安平县红旗街北、西马路东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忠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禄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