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贵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63号罪犯梁贵,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佛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2233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4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以罪犯梁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于2017年4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贵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3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