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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3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敏霞与被执行人于有民、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霞,于有民,江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敏霞,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于有民,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文珍,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敏霞与于有民、江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赵敏霞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5月18日裁定将江文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账户在24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现因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文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资账户24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成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