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19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薛志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薛志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321204608812947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西大街65号。法定代表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薛志国,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薛志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