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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唐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唐某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718号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蒲城县陈庄镇西陈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刚,该社理事长。被告唐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被告苏某,男,36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桥苏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唐某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渭南卤阳湖某某酥梨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王彦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