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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辖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谭昌海与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昌海,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昌海,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2月1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工业园区永安路一段众联高新机电智谷产业园*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丹,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谭昌海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4民初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谭昌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谭昌海支付下欠购房款、违约金及资金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物权纠纷,应属于债权纠纷,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管辖。且上诉人谭昌海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兴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大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谭昌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