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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诉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西安海声航空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939号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恒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梅。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法定代表人:董莉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瑾。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声航空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西京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3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9666元,另966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杨 宁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古 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