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刑初130号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底至2016年10月3日19时30分许,在莱州市永安街道西关村等5处地点,采用翻墙、钻窗入室等方式,盗窃苹果平板电脑等物品。盗窃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23464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年底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西关,采取翻墙入室之手段,进入陈新家中,盗窃陈新白色iphone4手机一部、苹果平板电脑一台、白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80元。2、2016年4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北小区,采取翻墙入室之手段,进入王某某家中,盗窃王某某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304元。3、2016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北关,采取翻墙入室之手段,进入徐某某家中,盗窃徐某某粉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ipadmini电脑一台、200余元现金。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6400余元。4、2016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西关,采用翻墙入室之手段,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刘某某白色VIVOx3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0元。5、2016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北关,采取翻墙入室之手段,进入徐某某卧室中,盗窃徐某某粉色iphone6SPLUS手机一部、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300元。6、2016年10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莱州市北小区,采取攀爬钻窗入室之手段,进入24号楼1单元201号邱某某家中,盗窃邱某某人民币2000元、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448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办案说明、辨认笔录附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照片、赃物照片、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破案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从证人林某处扣押赃物苹果ipad平板电脑一台,均已发还给被害人邱某某。审理中,被告人王某的父亲为被告人退还全部剩余的赃款、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8984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入户盗窃且多次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均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进林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人民陪审员  任绍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茜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