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曼哈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曼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胜,谷伟伟,谷根生,骆桂芳,谷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4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69768。法定代表人俞永杰。被执行人:金华曼哈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688号保集半岛B3幢B单元701.703.7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4776999。法定代表人谷伟伟。被执行人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西开发区3号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768654351。法定代表人贡金锁。被执行人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0504988。法定代表人楼胜。被执行人楼胜,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送达地址:金华市保集半岛B3幢B单元703室。被执行人谷伟伟,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住义乌市,送达地址:金华市保集半岛B3幢B单元703室。被执行人谷根生,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义驾山东街22号。被执行人骆桂芳,女,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八角坎村大处送达地址:义乌市义驾山东街22号。被执行人谷军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义驾山东街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曼哈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好易超细织物有限公司、山东大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胜、谷伟伟、谷根生、骆桂芳、谷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584427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各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但账户内无可供执行的金额。现申请执行人亦确认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6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标彦执行员 林向荣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