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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审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爱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118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王爱军,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003020892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003020892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具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