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秀花、唐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花,唐军,邱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43号申请人:李秀花,女,汉族,1971年1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四川尹刘周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唐军,男,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邱艳,女,汉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秀花与被申请人唐军、被申请人邱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秀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唐军、邱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润丰路330号蓝光花满庭二期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军、邱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润丰路330号蓝光花满庭二期栋单元层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