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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初276号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36号。法定代表人:吴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萍,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秀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悦,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旭锋,该公司职工。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冶建设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六冶建设公司在被告鑫旺资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上诉后,以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通过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冶建设公司的撤诉行为属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权益的情形,故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114.22元,减半收取105057.11元,由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倪志强审判员  杨瑞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