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张丽旋、庄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张丽旋,庄智勇,黄保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287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梧埭村七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75922J。主要负责人:张乙启,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硕彦,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丽旋,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青华西区,被告:庄智勇,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青阳青华西区,被告:黄保驾,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张丽旋、庄智勇、黄保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雅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