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新林与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林,张俊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380号原告:张新林,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领军,林州市万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生,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张新林与被告张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张新林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林负担。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