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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某某诉被告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762号原告:关某某,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被告:马某,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渭清路西侧渭南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五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座*层。原告关某某与被告马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关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培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