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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行审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与王英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81行审75号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玉庆,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英,现住公主岭市。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英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和2016年8月,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刘房子镇湾沟村二屯基本农田2248.01平方米、城镇及工矿用地853.2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现状地类为基本农田)83.39平方米建住房、库房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了公国土资执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按照处理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没收在非法占用城镇及工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公国土资执罚【20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内容: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没收在非法占用城镇及工矿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执行内容第4项如被申请人王英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奇审判员  杨宝华审判员  李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秀秀 关注公众号“”